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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廠歇業或重大勞爭議案件勞工生活補助申請

  • 發布單位:勞資關係科

勞動法令影音宣導-桃園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說明

補助方式

每人補助最高新台幣二萬元,每一關廠歇業或重大勞資爭議案件每人以領取一次為限。

1.須勞務提供地在本市,且於勞資爭議發生時已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 

2.勞資爭議需經本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

3.須未向勞動部或其他各縣(市)政府申請補助亦無重複請領之情事。

4.依前項各款申請補助之勞工,以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之本國籍勞工為限。關廠歇

 業係指雇主有終止事業營運之行為,但不以辦理註銷營業登記為限。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得申請勞工生活補助金:

申請資格

(1)勞工因資方關廠歇業,未領取薪資達二個月、法定資遣費、退休金,或領取不足額,或資方允諾分期給付惟屆期一期未給付。關廠歇業前六個月內因雇主虧損或業務緊縮之非自願性離職勞工,準用之。

(2)雇主因未依「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提繳基金,或因關廠歇業雇主行蹤不明,致勞工無法請求墊償工資者。

(3)爭議勞工人數達 50人以上,且未領取薪資達二個月以上,或其他特殊情形。

(4)特殊情形:有因疫情受到勞資爭議之勞工人數達20人以上事業單位,有積欠勞工薪資達2個月以上且未領取其它的補助,導致生活陷入困境等情形,或受疫情影響與雇主發生勞動契約爭議,經本局調解之非自願性離職勞工因無法領取失業給付,導致生活陷入困境,如雇主未投保就業保險、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年以上者,經本局審核認定者

準備文件

(1)本局證明事業單位關廠歇業屬實證明文件。

(2)未依法領取薪資達二個月以上、法定資遣費、退休金或領取不足額且非自願離職勞工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證明。

(3)無法證明於關廠歇業在職時,應提供關廠歇業前二個月薪資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