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 名詞解釋 |
勞資會議
| 指依勞動基準法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由事業單位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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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協約
| 指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與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以約定勞動關係及相關事項為目的,所簽訂之書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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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 | 指勞資雙方權利事項與調整事項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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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調 | 發生勞資爭議事件時,協調勞資雙方,達成協議之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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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 | 勞資爭議發生時,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應向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主管機關應依申請人之請求,指派調解人或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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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5條規定,勞資爭議當事人可向主管機關申請或由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仲裁。主管機關應依法定程序及申請人之請求,選定獨任仲裁人或組成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就爭議事項調查後作成仲裁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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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資 | 係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最低報酬標準,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與休息日、休假日及例假工作加給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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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工時 | 經常工時是指一般有工作狀況或與雇主約定之正常上班時數,包含經常性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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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 | 指以企業職工為對象而實施之福利措施,包括法定的福利,企業主與工會所實施藉以提高職工生活水準的各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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