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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權益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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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訴訟期間及裁決相關補助申請
發布單位:
勞資關係科
分  類:
勞工權益基金
發布日期:
112-03-20
詳細內容:

勞動法令影音宣導-桃園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說明

勞工訴訟期間相關補助申請
 
補助
方式
(一)裁判費補助:
1.依實收裁判費為準,全案每人最高補助以新台幣五萬元為限。
2.終局判決應由對造負擔裁判費用,申請人應於獲償十五日內繳還。
(二)律師費補助:
1.個別申請者
(1)工會幹部每一審最高以新台幣六萬元為限,全案不得超過十二萬元。
(2)個案勞工每一審最高以新台幣五萬元為限,全案不得超過十萬
           元。
2.共同申請者
 每一審最高以新台幣七萬五千元為限,全案不得超過十五萬元。
(三)訴訟期間生活費用:
      訴訟期間每人每月發給基本工資數額補助,工會幹部每人最長補助二年個案勞工每人最長補助一年。但終審判決確定,事業單位應給付當事人爭議期間工資者,應於受領給付後三十日內將原領生活費用繳還。
(四)裁決事件律師代理酬金:

1.個別申請者,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2.共同申請者,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3.工會為申請者,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申請
資格
1.須勞務提供地在本市或於勞資爭議發生時已設籍本市達四個月以上。
2.會址登記在本市之工會。
3.勞資爭議需經本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且非顯無勝訴者。
4.同一事件已獲法院訴訟救助或向勞動部或各縣(市)政府申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5.依勞工之資力,顯無補助必要者,得不予補助。
6.訴訟利益與訴訟費用補助不成比例者,得不予補助。
 
準備
文件
(一)一般文件:
申請書、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未重複申請同性質補助之切結書。
(二)依申請別須檢附文件:
1.申請補助裁判費者,應於提起每一審級訴訟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
(1)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
(2)起訴狀影本。
(3)上訴狀及判決書影本 (一審免附)。
(4)裁判費收據影本。
(5)其他相關證明。
   勞工死亡,其承受訴訟者或其遺屬申請訴訟補助時,並應檢附戶籍謄本
   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2.申請律師費補助者,應於提起每一審級訴訟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
(1)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
(2)起訴狀影本。
(3)上訴狀及判決書影本 。
(4)律師委任狀。
(5)律師費收據正本。
(6)其他相關證明。
3.申請訴訟期間生活費用補助者,應於提起每一審級訴訟之日起六個月
   內,檢具:
(1)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
(2)起訴狀影本。
(3)上訴狀影本及判決書影本。
(4)全戶綜合所得稅免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公立就業機構出具之失業認
         定影本或其他經本局認定足以證明無資力之證明文件。
4.申請裁決事件律師代理酬金補助者,應於申請裁決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裁決事件申請書影本、律師費收據正本、律師委任狀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
相關附件:
  工會裁決申請書及切結書.doc
工會裁決申請書及切結書.odt
  勞工裁決申請書及切書書及名冊及委任書.doc
勞工裁決申請書及切書書及名冊及委任書.odt
  勞工訴訟申請表.doc
勞工訴訟申請表.odt
  勞工訴訟申請表.pdf
  勞工訴訟團體申請名冊.doc
勞工訴訟團體申請名冊.odt
  勞工訴訟團體申請名冊.pdf
  勞工訴訟團體委任書.doc
勞工訴訟團體委任書.odt
  勞工訴訟團體委任書.pdf
  勞工訴訟切結書.doc
勞工訴訟切結書.odt
  勞工訴訟切結書.pdf
最後更新日期:11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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