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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訴訟期間及非訟程序及裁決相關補助申請

  • 發布單位:勞資關係科

勞工訴訟期間相關補助申請

補助方式

(一)律師費補助:

1.個別申請者

(1)工會幹部每一審最高以新台幣六萬元為限,全案不得超過十二萬元。

(2)個案勞工每一審最高以新台幣五萬元為限,全案不得超過十萬元。

2.共同申請者

 每一審最高以新台幣七萬五千元為限,全案不得超過十五萬元。

3.勞工因雇主依勞動事件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命其返還所受領工資之非訟程序律師費,全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二)裁判費補助(需繳還)

依實收裁判費為準,全案每人最高補助以新台幣五萬元為限。

(三)訴訟期間生活費用(需繳還)

 無資力之勞工,訴訟期間每人每月發給基本工資數額補助,每次以二個月為限。

(四)裁決事件律師代理酬金:

1.個別申請者,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2.共同申請者,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3.工會為申請者,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申請資格

1.須勞務提供地在本市或於勞資爭議發生時已設籍本市達四個月以上。

2.會址登記在本市之工會。

3.勞資爭議需經本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且非顯無勝訴者。

 準備文件

(一)一般文件:

申請書、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未重複申請同性質補助之切結書。

(二)依申請別須檢附文件:

1.申請補助裁判費者,應於提起每一審級訴訟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

(1)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2)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 

(3)起訴狀影本。 

(4)上訴狀及判決書影本 (一審免附)。 

(5)裁判費收據影本。 

 ( 6 ) 其他相關證明。 

 勞工死亡,其承受訴訟者或其遺屬申請訴訟補助時,並應檢附戶籍謄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2.申請律師費補助者,應於提起每一審級訴訟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

(1)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2)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

(3)起訴狀影本。

(4)上訴狀及判決書影本 。

(5)律師委任狀。

(6)律師費收據正本。

(7)其他相關證明。

3.申請訴訟期間生活費用補助者,應於提起每一審級訴訟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經法院駁回之裁定影本、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起訴狀影本、上訴狀影本及判決書影本、無資力證明文件影本、公立就業機構出具之失業認定影本或其他經本局認定足以證明無資力之證明文件。

4.申請裁決事件律師代理酬金補助者,應於申請裁決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裁決事件申請書影本、律師費收據正本、律師委任狀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

5.勞工因雇主依勞動事件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命其返還所受領工資之非訟程序律師費,應於聲請人提出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狀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前案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勞資爭議經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狀、法院通知書、抗告狀、裁定書及律師費收據正本。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不予補助:

(一)律師費及裁判費:

  1、申請人最近一年綜合所得在新臺幣九十六萬元以上。

  2、訴訟利益與訴訟費用補助不成比例。

  3、勞資爭議事由可歸責申請人或涉及刑事責任經起訴者。

  4、勞動局受理申請之日起至審核准予發給或動支補助費期間,申請人所提訴訟經法院判決為敗訴。

  5、申請人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陳述及提供資料內容,有虛偽陳述隱匿等不實情形。 

  6、經勞動局依規定通知限期繳還補助款,屆期未繳還者。 

   7、經勞動局或審核小組認定顯無補助之必要。 

 (二)訴訟期間之生活費用:

  1、勞資爭議事由可歸責申請人或涉及刑事責任經起訴者。

  2、申請人有工作能力而未就業,經評估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推介工作者。

  3、申請人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陳述及提供資料內容,有虛偽陳述隱匿等不實情形。 

  4、經勞動局依規定通知限期繳還補助款,屆期未繳還者。 

  5、同一事件已獲法院訴訟救助,或向勞動部或其他縣(市)政府申請同性質補助津貼(含與訴訟期間之生活費用同性質之失業給 

        付、傷病給付、生活補助、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臨時工作津貼)。

  6、經勞動局或審核小組認定顯無補助之必要。 

 (三)申請裁決事件律師代理酬金:

  1、裁決案件經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作成不受理之決定。

  2、申請人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陳述及提供資料內容,有虛偽陳述隱匿等不實情形。 

  3、經勞動局或審核小組認定顯無補助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