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權益基金
勞工訴訟期間及裁決相關補助申請
發布單位:
勞資關係科
分 類:
勞工權益基金
發布日期:
112-03-20
詳細內容:
補助 方式 | (一)裁判費補助: 1.依實收裁判費為準,全案每人最高補助以新台幣五萬元為限。 2.終局判決應由對造負擔裁判費用,申請人應於獲償十五日內繳還。 (二)律師費補助: 1.個別申請者 (1)工會幹部每一審最高以新台幣六萬元為限,全案不得超過十二萬元。 (2)個案勞工每一審最高以新台幣五萬元為限,全案不得超過十萬 元。 2.共同申請者 每一審最高以新台幣七萬五千元為限,全案不得超過十五萬元。 (三)訴訟期間生活費用: 訴訟期間每人每月發給基本工資數額補助,工會幹部每人最長補助二年個案勞工每人最長補助一年。但終審判決確定,事業單位應給付當事人爭議期間工資者,應於受領給付後三十日內將原領生活費用繳還。 (四)裁決事件律師代理酬金: 1.個別申請者,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2.共同申請者,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3.工會為申請者,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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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 資格 | 1.須勞務提供地在本市或於勞資爭議發生時已設籍本市達四個月以上。 2.會址登記在本市之工會。 3.勞資爭議需經本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且非顯無勝訴者。 4.同一事件已獲法院訴訟救助或向勞動部或各縣(市)政府申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5.依勞工之資力,顯無補助必要者,得不予補助。 6.訴訟利益與訴訟費用補助不成比例者,得不予補助。 |
準備 文件 | (一)一般文件: 申請書、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未重複申請同性質補助之切結書。 (二)依申請別須檢附文件: 1.申請補助裁判費者,應於提起每一審級訴訟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 (1)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 (2)起訴狀影本。 (3)上訴狀及判決書影本 (一審免附)。 (4)裁判費收據影本。 (5)其他相關證明。 勞工死亡,其承受訴訟者或其遺屬申請訴訟補助時,並應檢附戶籍謄本 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2.申請律師費補助者,應於提起每一審級訴訟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 (1)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 (2)起訴狀影本。 (3)上訴狀及判決書影本 。 (4)律師委任狀。 (5)律師費收據正本。 (6)其他相關證明。 3.申請訴訟期間生活費用補助者,應於提起每一審級訴訟之日起六個月 內,檢具: (1)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 (2)起訴狀影本。 (3)上訴狀影本及判決書影本。 (4)全戶綜合所得稅免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公立就業機構出具之失業認 定影本或其他經本局認定足以證明無資力之證明文件。 4.申請裁決事件律師代理酬金補助者,應於申請裁決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裁決事件申請書影本、律師費收據正本、律師委任狀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 |
最後更新日期:11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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