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令影音宣導-桃園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說明
補助方式
每人補助最高新台幣二萬元,每一關廠歇業或重大勞資爭議案件每人以領取一次為限。
1.須勞務提供地在本市,且於勞資爭議發生時已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
2.勞資爭議需經本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
3.須未向勞動部或其他各縣(市)政府申請補助亦無重複請領之情事。
4.依前項各款申請補助之勞工,以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之本國籍勞工為限。關廠歇
業係指雇主有終止事業營運之行為,但不以辦理註銷營業登記為限。有下列情形
之一且無法領取失業給付者得申請勞工生活補助金:
申請資格
(1)勞工因資方關廠歇業,未領取薪資達二個月、法定資遣費、退休金,或領取不足額,或資方允諾分期給付惟屆期一期未給付。關廠歇業前六個月內因雇主虧損或業務緊縮之非自願性離職勞工,準用之。
(2)雇主因未依「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提繳基金,或因關廠歇業雇主行蹤不明,致勞工無法請求墊償工資者。
(3)爭議勞工人數達 30人以上,且未領取薪資達二個月以上,或其他特殊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