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事業單位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應提供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
同條第2項亦規定,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之規定,為鼓勵事業單位依法落實設置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以提供育兒員工更安心與貼心的服務設備,有利營造友善職場。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性別平等工作法,輔導雇主設置哺(集)乳室,辦理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促進勞工就業安定及建立友善性別職場環境,特訂定桃園市政府補助事業單位設置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實施計畫。
一、法源: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勞動部補助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作業須知
二、補助相關資訊:
(一)申請資格:凡登記設立於本市之機關雇主,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在本市設置符合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第三條規定之哺(集)乳室。
2.以自行或聯合方式在本市設置托兒服務機構並完成立案。
3.受僱者子女在立案之托兒服務機構受托,雇主提供受僱者托兒津貼補助。
4.雇主聘僱或委託托育人員至雇主設置之指定地點提供受僱者子女之托育服務。
(二)申請方式(擇一辦理即可):
1.線上申請/線上送件:請至企業托兒與哺集乳室資訊網填寫申請書表,提出申請。
2.線上申請/紙本送件:請至企業托兒與哺集乳室資訊網填寫申請書表,填畢後「列印紙本」於申請期限內以掛號方式郵寄至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條件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 信封上請註明「申請哺集乳室經費補助」或「申請托兒經費補助」字樣。
3.『人事費補助』申請應採紙本申請。請下載「桃園市政府勞動局補助托兒設施措施人事費申請書」(如下參考附件)填畢後列印紙本並檢附相關證件,於申請期限內以掛號方式郵寄至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條件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信封上請註明「申請托兒經費補助」字樣。
4.申請期間為3月1日至4月30日或6月16日至7月31日期間,請以紙本送件:請下載下方申請表件,於申請期限內以掛號方式郵寄至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條件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 信封上請註明「申請哺集乳室經費補助」或「申請托兒經費補助」字樣。
(三)本府補助業務須合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事項:申請人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主動身分揭露並請填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主動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