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3條法令規定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一、哺(集)乳室。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前述所規定適當之托兒措施係指雇主以委託合約方式與已登記立案之托兒服務機構簽約辦理托兒服務,或由雇主提供受僱者托兒津貼。托兒設施及托兒措施之適用對象,為受僱者未滿12歲子女。托兒服務機構,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託嬰中心、幼兒園及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機構。
有關搜尋托兒服務機構名單相關資源如下:
一、托嬰中心(0-2歲)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托育媒合平臺查詢
二、幼兒園(2-6歲)
- 全國教保資訊網
- 桃園市政府教局/幼兒園所/立案園所
三、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6-12歲)
- 全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資訊網
本局將針對僱用100人以上未設哺集乳室或托兒設施措施之事業單位,進行不定期稽查,以符合法令之規定。若單位已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請掃描相關文件PDF檔(托兒津貼發放辦法或與托兒服務機構簽約證明)寄送至承辦人李小姐電子信箱(10026398@mail.tycg.gov.tw),俾解除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