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第53條(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工作25年以上者或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或第54條第l項第l款(年滿65歲者)退休條件之勞工,依前條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應於次年度3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