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所訂退休辦法標準優於勞動基準法規定審核申請
依勞動部107年2月21日勞動福3字第1070135081號函釋:
「事業單位所定併計勞工任職不同事業單位之工作年資,並計給退休金之優惠退休辦法,事前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者,於原核備範圍,同意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惟動支後仍需符合勞動基法第56條第2項足額提撥相關規定。
另自107年2月21日起事業單位新送之退休辦法核備案,地方主管機關僅同意核備併計年資,併計年資之退休金,應由雇主自行籌措,不得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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