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補助委託調解勞資爭議民間團體會務實施要點
104年7月17日府勞資字第1040182887號令頒訂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本府委託調解勞資爭議之民間團體推展會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本府當年度委託調解勞資爭議之民間團體。
三、本要點補助項目及基準(如附表)。
項目 | 基準 |
人事費 | 每民間團體以補助三名會務人員為限,每名每月薪資之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三萬伍仟元。 |
物品費及雜支費 | 民間團體各項文具、紙張、碳粉、材料及配件等。 |
印刷費 | 民間團體印製宣傳單張、簡介、評鑑及資格審查等相關資料等。 |
水電費 | 民間團體之水費、電費及瓦斯費。 |
通訊費 | 民間團體專用電話費及傳真電話、郵資等,國際電話費不予補助,電話費補助至多二線,每線每月以新臺幣三千元為限,傳真電話補助一線每月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 |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 飲水機、冷氣、影印機、印表機、電腦、電話及 傳真機等公務設備維護。 |
修繕費 | 自有場地自有之民間團體,可增加必要之修繕費支出:如建物安全維護費,每年度本項支出上限為新臺幣十二萬元。 |
租賃費 (民間團體租金) | 需有租賃契約且不得與本府暨其所屬各機關其他相關補助重複,每月補助最高新臺幣一萬元(請檢附租賃契約)。 |
教育訓練 | 針對遴聘之調解人及會務人員辦理講習、訓練、座談會等之教材、講義、鐘點費(含工作餐會)等,每次訓練支出上限為新臺幣三萬元。 |
宣導品 | 與勞資爭議調解業務相關必要性及關聯性之宣導,上限為新臺幣陸仟元。 |
其它各項基本運作經費 | 含消防檢修、滅火器換粉及緊急照明等安全性必要支出。 |
四、受委託民間團體年度起始函報勞資爭議調解會務經費計畫暨經費概算表。
五、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所需表件:領據、團體年度實施計畫及經費概算表、支出原始憑證(含明細表)等。
(二)應於當年度五月三十一日前、九月三十日前及十二月二十日前申請補助款之撥付及核銷。
六、督導與考核:
(一)本府得不定期實地考核受補助團體之計畫實際執行情形。
(二)有下列情事者,本府除收回當年度已補助款項外,並停止對其補助,且列入下年度委託調解勞資爭議資格審查之缺失,情節嚴重違法者,除依法追究其責任外,二年內本府不再委託其辦理勞資爭議之調解。
1.未依補助用途支用。
2.所開具之憑證金額為浮報或虛偽。
3.其他違反相關法令之行為。
七、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接受補助者,應按各項規定確實執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
八、經費來源:由桃園市勞工權益基金相關預算項下支應,本項補助經費用罄後不再提供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