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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配合「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之勞動權益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科

因應武漢肺炎疫情,勞工配合防疫需求可能會面臨被隔離或要求自主管理等情況,有關勞工請假、給薪等疑義,說明如下:

  1. 勞工因「感染武漢肺炎」而被要求隔離治療者,若經認定是職業上原因導致感染「武漢肺炎」,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並給付相當於原領工資的工資補償,若勞工因此所致之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雇主也應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職業災害規定予以補償。但若勞工並非因職業上原因感染「武漢肺炎」,隔離治療期間,勞工可以請普通傷病假、特別休假或事假療養。
  2. 若勞工「未感染武漢肺炎」惟因有武漢旅遊史或接觸疑慮,經衛生主管機關發出「居家隔離通知書」或「居家檢疫通知書」,要求進行「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者,不得外出上班,無法出勤期間,因不可歸責於勞工,雇主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此未出勤期間,因與請假有所區別,建議雇主以「防疫隔離」註記。但衛生主管機關要求「自主健康管理」,勞工如自行居家休養者,可請普通傷病假、事假或特別休假,或與雇主協議調整工作時間。雇主如認為勞工已收到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對其出勤有所疑慮,要求勞工不要出勤,因屬雇主受領勞務遲延,仍應照給工資。
  3. 至於勞工的家庭成員因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要求,需親自照顧者,勞工除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請家庭照顧假外,亦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請事假,或與雇主協商排定特別休假。勞工請家庭照顧假者,其請假日數與事假合併計算,全年共計7日,父母雙方可分別依此規定請假。另勞工提出家庭照顧假申請時,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勞工權益如有受損害者,可向本局申訴,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http://www.tycg.gov.tw)/便民服務/桃園網路e指通/線上申辦/勞動局/(勞動檢查處)勞工檢舉,亦可下載檢舉書填妥後寄送本府勞動局。如您對勞動法令尚有疑義,請電洽本局勞動條件科諮詢(聯絡電話:03-3322101轉6804、6805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發布及聯絡人: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條件科
張珮玲科長,林麗兒科員03-3322101分機6804、6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