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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參加公務人員考試補習費用補助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單位:身障就業科

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參加公務人員考試補習費用補助要點
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三、參加合法立案補習班開設之公務人員考試課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身心障礙者,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一)設籍本市。
(二)年滿十八歲非現任公職。
(三)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四、補助基準如下:
(一)第一階段:補助實際學費金額二分之一,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二)第二階段: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並領有考試及格證書者,再補助實際學費金額二分之一,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前項補助,以補助一次為限。

五、申請期限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應於參加補習課程或購買函授教材後十二個月內,檢附下 列文件向本府勞動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1、申請書。
2、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3、學費發票或收據正本(含購買明細)。
4、切結書。
5、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申請人經考試錄取並領有考試及格證書者應於十二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勞動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1、申請書。
2、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3、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