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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 事業單位設置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調查表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科
  • 聯絡人:李小姐
  • 聯絡人電話:03-3322101轉6804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一、哺(集)乳室。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前述所規定適當之托兒措施係指雇主以委託合約方式與已登記立案之托兒服務機構簽約辦理托兒服務,或由雇主提供受僱者托兒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