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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暨終止聘僱關係通報

  • 發布單位:跨國勞動事務科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6條、第68條,以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8條規定,雇主聘僱之外國人若發生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時,雇主應於前述情事翌日起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違反者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失聯通報,應檢附文件如下:

1、通報書(移工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入國期間、工作期限等)。

2、聘僱許可函影本。

3、外國人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4、招募許可函影本或(及)遞補招募函影本。

5、說明函(取消通知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時須檢附)

終止聘僱關係通報應檢附文件如下: 

1、通報書

2、雙語版之外國人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證明書影本。


期間起算方式:
1、「連續曠職3日」係指外國人未向雇主或其生活管理人請假、報備而於實際工作日連續曠工達3日而言,故例假日及休息日則不能視為曠工而併計於曠工日數中。
2、「雇主應於3日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係指外國人於實際工作日連續曠工達3日後,翌日起算3日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其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次星期一為期間末日。

失聯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