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額進用條件(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43條):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34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3%。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67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1%,且不得少於1人。
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適用對象 |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 |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 | 單位人數 | 員工總人數34人以上 | 員工總人數67人以上 | 進用比率 | 3% | 1%且不得少於1人 | 計算基準 | - 人數計算日:
- 不列計情形:
- (1)身心障礙員工之月領薪資未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 (2)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單位進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 另計情形:
- (1)從事部分工時工作,其月領薪資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二分之一以上者,進用二人得以一人計入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 (2)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進用一人以二人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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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額補助費: 公私立義務機關(構)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定額進用的比率標準,需繳納「差額補助費」。 計算方式: 差額補助費=差額人數X每月基本工資
滯納金: 未依期限繳納差額補助費,須加徵「滯納金」,但以其未繳納之差額補助費1倍為限。 計算方式: 滯納金=基本工資X差額人數X滯納金比率0.2%X逾期天數
函報表格(如附件): 身心障礙者進用情形月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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