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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條之1審查基準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科

桃園市政府核備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約定書審查基準 

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經勞動部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勞雇雙方之勞動條件係依約辦理。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意旨在使部分工作性質特殊者,與雇主間有合理協商工作時間之彈性,非可使勞工之工作時間完全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及不另給予延時工資。

桃園市政府基於保障勞工之健康及福祉,為審核勞雇雙方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簽訂之約定書,特訂定本基準。本基準適用對象為經勞動部核定公告為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工作者。

漁船船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特殊工作者工作時間參考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