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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請求人會議申請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科

依據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

事業單位歇業,其勞工退休準備金未能依前項程序支用時,由勞工持憑執行名義請求當地主管機關召開退休金或資遣費請求人會議;當地主管機關並應依該會議決議,函請指定之金融機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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