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貴事業單位已與選擇新制保留舊制年資之勞工,完成合意結清舊制年資後,已無僱用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舊制)勞工,且無積欠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之事業單位者,即可提出申請(另外籍配偶於103年1月17日始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請一併檢視是否有適用前到職外籍配偶)
**應備文件相關注意事項:
✔「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會議紀錄」如有跨頁,請加蓋騎縫章。
✔另相關申請書及表單如須加蓋公司大章及負責人小章,請同變更事項登記表所登記之大小章為原則。
✔如非法人之事業單位,請加附財政部國稅局之扣繳單位設立登記申請書(統一編配通知書)。
諮詢電話專線:(03)332-2101分機6844-6846 / (03)336-3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