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理監督委員會委員會資料、負責人、勞資雙方代表委員等各項變更之申請等項目。
2.另依據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五條規定,監督委員會委員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前項委員會之委員,勞工代表連選得連任,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雇主代表連派得連任,並得依職務變動隨時改派。請各事業單位確實依照委員任期是否屆滿定期辦理改選相關事宜。
3.有關委員、職員(幹事)變更,如有成立工會者,請檢附工會推選函文及工會會議記錄。
**應備文件相關注意事項:
✔「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會議紀錄」如有跨頁,請加蓋騎縫章。
✔另相關申請書及表單如須加蓋公司大章及負責人小章,請同變更事項登記表所登記之大小章為原則。
諮詢電話專線: 03-3322101分機6844/03-3363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