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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

  • 發布單位:身障就業科
  • 聯絡人電話:03-3322101-6814

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府勞障字第1040099422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府勞障字第1090076606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身心障礙者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取得證照,提高身心障礙者之技術及服務水準,增加就業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身心障礙者,得申請本要點之獎勵:
(一)設籍本市。
(二)年滿十六歲至六十五歲。
(三)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四)取得勞動部核發之技術士證照。
三、 獎勵基準如下:
(一)取得甲級技術士證照者,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三萬元。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照者,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一萬元。
(三)取得丙級技術士證照者,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五千元。
(四)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照者,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五千元。
同一人取得多張同級技術士證照,以獎勵一次為限。
四、 申請人應於技術士證照生效日起十二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勞動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如附表):
(一)申請表。
(二)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三)身分證影本。
(四)技術士證照影本。

五、申請者如有虛報不實者經查核屬實,則不得再提出任何補助申請,並繳回原補助金額。
六、經費來源:由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