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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業經勞動部於111年8月10日修正發布

  • 發布單位:跨國勞動事務科

一、為使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下稱工資切結書) 第2點「仲介費」部
分明確規範係由移工來源國所訂定,且避免部分移工來源國認為移工尚未出
國前,無論是否有委託我國仲介機構辦理,因填具工資切結書後,即需負擔
工資切結書第5點之服務費,故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工資切結書第2點第1款仲介費之說明,明確規範該項仲介費用由勞
工輸出國規定及查證。
(二)整併第3點及第4點,將外國人來臺所需費用及借款,應由勞工輸出國查
證,並請外國人確認。
(三)第5點變更為第4點,並修正第1款服務費之說明,使服務費規範明確。
二、另「工資切結書」自111年8月10日起生效,即日起應使用修正後之工資切結
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