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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函全台各仲介公會,有關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依法負有通報及保密義務規定

  • 發布單位:跨國勞動事務科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112年2月18日衛部護字第1120106346號函辦理。
二、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下簡稱防治法)於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除第13條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外,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三、相關法規

(一)防治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略以,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二)依據防治法第11條第2項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依防治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所為之通報,針對通報內容、通報人員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應予保密,違者依防治法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三)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就服法)第40條第1項第19款規定略以,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知悉受聘僱外國人疑似遭受雇主、被看護者或其他共同生活之家屬、雇主之代表人、負責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為性侵害行為,而未於24小時內向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司法機關通報之情事,違者依就服法第67條規定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受停業處分2次以上者,並依就服法第70條第1項規定廢止其設立許可。
四、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據就服法第40條第1項第19款規定,針對受聘僱外國人疑有受性侵害犯罪情事,於就服法第40條第1項第19款已有通報義務之規範,違者即依就服法第67條規定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五、又現行防治法修正發布後,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除依防治法及就服法應負擔通報義務外,並應就通報內容、通報人員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負有保密義務,針對保密義務之範圍,除通報內容外,亦包含通報人員之人別資訊。如有違反保密義務者,依防治法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