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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證明書

  • 發布單位:跨國勞動事務科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有關外國人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證明書,業經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031017日以勞動發事字第10318055272號令修正發布。



本次修正「外國人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證明書」,將原「聘僱關係未終止」欄修正為「依規定無法出席協調會、無法轉換雇主或工作之翌日起終止聘僱關係」。後續雇主與外國人合意勾選該欄而經勞動部核發轉出函,外國人應依規定辦理轉換雇主或工作,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出席協調會議,或已逾轉換作業期間仍無法轉換雇主或工作者,勞動部將依上開合意證明書廢止聘僱許可,並通知雇主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調會議翌日起14日內,負責為該外國人辦理出國手續並使其出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