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何謂人口販運
(ㄧ)指意圖使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他人器
官,而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
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
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從事招募、
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蔽、媒介、容留國內人
口,或以前述方法使之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
摘取其器官。
(二)指意圖使未滿18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
摘取其器官,而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
蔽、媒介、容留未滿18歲之人或使未滿18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
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二、防制人口販運檢舉及報案專線
(ㄧ)當你發現你自己或週遭朋友有以下情形,請撥打人口販運通報專線:
110 / 02-23883095 / 1955
1.未滿18歲之人,經他人媒介從事性交易者、遭他人勞力剝削的工作
、摘除器官者。
2.遭他人勞力剝削的工作、摘除器官者。
3.身體有遭受暴力或被虐待之跡象者。
4.居留證或護照被扣留者。
5.被限制自由,無法任意離開或出入均有他人陪同者、無法任意與他
人通訊者。
6.接受司法警察人員詢問之證詞顯係被人教導者。
7.薪資或性交易所得遭到不當剋扣者。
8.其他有可能遭受人口販運之跡象者。
(二)政府可提供的協助
1.安置保護
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或被害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有安
置保護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安置保護包含:
(1)人身安全保護
(2)必要之醫療協助
(3)通譯服務
(4)法律協助
(5)心理輔導及諮詢服務
(6)於案件偵查或審理中陪同接受詢(訊)問
(7)必要之經濟補助
(8)其他必要之協助
2.合法停居留
(1)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且無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者,政府
可核發6個月以下效期之臨時停留許可,並視案件偵辦或審理情形
,延長其臨時停(居)留許可。
(2)被害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5年,每年居住超過270日,且符合下
列要件者,得申請永久居留:
a.20歲以上。
b.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
c.符合我國國家利益。
(3)經安置保護並核發臨時停留許可後,有擅離安置處所或違反法規
情事,經 各級主管機關、勞工 主管機關認定為情節重大者,中
央主管機關得廢止臨 時停留許可,並得予以收容或遣送出境。
3.工作許可
人口販運被害人得逕向中央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工作許可,不受就業
服務法及台灣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1條規定之限制,其許可工作期
間,不得逾停(居)留許可期間。
4.補償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立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償金專戶,作為人口販運被
害人申請被害人補償金之用。
(三)犯罪人面臨的罰則
人口販運加害人依其利用的手法、從事的行為,最高可處7年以上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