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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模範勞工選拔

  • 發布單位:勞資關係科
  • 聯絡人:邱小姐
  • 聯絡人電話:03-3322101#6802

                                                                        桃園市113年模範勞工選拔及表揚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核定

一、目的: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彰本市勞工對國家經濟建設之貢獻,及發揚敬業樂群之精神與優良傳統之品德,特訂定本計畫。

二、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三、協辦單位:桃園市總工會、桃園市職業總工會、桃園市產業總工會

四、參選資格:

(一)企(產)業勞工部分:

凡受僱於本市各事業單位實際從事工作之現職勞工(含具有公務人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於同一事業單位滿服務4年(服務年資以其於該事業單位之服務證明或工會投保該事業單位勞工保險之年資認定,包括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自10211計算至1121231止),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1. 發揚服務精神、敬業樂群足為事業單位之表率,並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者。
  2. 從事工作態度負責盡職,對事業單位具有貢獻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者。
  3. 對所從事工作技能,有研發、創新或有重要學術著述,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者。
  4. 參與本職技藝競賽獲得優異表現,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者。
  5. 參與服務勞工事務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者。

(二)職業勞工部分:

凡參加本市立案之同一職業工會滿4年(會員年資以參加工會出具之會員年資證明或以其於該工會投保勞工保險之年資認定,包括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自10211計算至1121231止),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1. 勞工從事本業之服務長期投入奉獻,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者。
  2. 從事工作態度負責盡職,對本職工作有具體貢獻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者。
  3. 對本業工作技能之提昇、創新及改善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者。
  4. 參與本職技藝競賽獲得優異表現,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者。
  5. 參與服務勞工事務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者。

(三)工會領袖組部分:

凡本市立案之工會聯合組織或經本市112年度工會會務輔導評量之卓越工會工會幹部,自10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間,曾擔任同一工會、工會聯合組織之理事或監事(含)以上職務合計滿4年 (幹部年資以參加工會出具幹部年資證明,包括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1. 辦理服務勞工事務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2. 從事工會運動、工會組織發展等,有具體貢獻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3. 推動工會會務運作、會務改善等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4. 對所從事之工會會務工作,服務態度熱忱、盡職,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奬勵有案。
  5. 參與並推動性別平等事項,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前項所定年資之計算,於薦送單位送件後至112年12月31日前,始符合前項規定之服務年資者,薦送單位應於參選人符合資格後儘速辦理補件。

五、取消參選或當選之規定: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不得參加選拔,如經發現立即取消資格並不予遞補所缺名額,若於表揚後始發現以下情事者,得逕予註銷其模範勞工資格。

(一)於109年至112間曾當選本市模範勞工者(工會領袖組除外)。

(二)於10911日至1121231間,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但因推動勞工事務,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不在此限。

(三)曾犯殺人罪、妨害性自主罪、搶奪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重傷罪、竊盜罪或有累犯紀錄者,不得參加選拔。但於服刑期滿後逾10年且未再依法起訴、刑事法院審判中或有犯罪前科紀錄者,不在此限。

六、選拔方式:

(一)薦送名額:擇優選拔以400名為上限,惟經本市推薦參選113年全國模範勞工選拔之參選人,為本市113年模範勞工選拔之當然參選人。另本市3家市級總工會得各推薦1名勞務提供地在本市之模範勞工,並不占以下推薦名額級距表之名額。

  1. 企(產)、職業勞工組:預計392名。
  2. 由本市立案之各基層工會或經本市或勞動部登記立案,其會址設於本市或在本市設有分會之工會聯合組織推薦,薦送人數級距表如下:

會員人數

推薦名額

備註

500人以下

1人

1.會員人數以112年12月份之實際會員人數為準。

2.5,000人以上每增加1,000人增選1名。

3.事業單位如有成立工會者,應以其工會推薦參選。

501人~1,500人

2人

1,501人~3,000人

3人

3,001人~5,000人

4人

5,001人以上

5人

  1. 其他事業單位:本市立案之各基層工會薦送人數如不足,在本市有僱用勞工之事業單位得擇優補足,同一事業單位以推薦1人為原則。
  2. 工會領袖組:預計8名,由本市立案之工會聯合組織或經本市112年度工會會務輔導評量之卓越工會,得薦送1名理事或監事。

(二)應備文件

  1. 企(產)業勞工部分:
    1. 模範勞工選拔推薦表(附件1-1)。
    2. 桃園市113年模範勞工選拔檢點表正本(附件2)。
    3. 切結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正本(附件3)。
    4. 於該事業單位服務滿4年(須檢附申請人之服務證明或勞工保險投保明細)。
    5. 工會推薦請填桃園市各級工會幹部暨會員人數動態統計表,並請加蓋工會圖記(附件4)。
    6.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良民證)或切結書擇一。
    7. 具有公務人員兼具勞工身分者請檢附公保投保資料或服務證明。
    8. 相關優良事蹟佐證資料。
  2. 職業勞工部分:
    1. 模範勞工選拔推薦表(附件1-2)。
    2. 桃園市113年模範勞工選拔檢點表暨切結書正本(附件2)。
    3. 切結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正本(附件3)。
    4. 參加現職之職業工會滿4年(須檢附會員年資證明或勞工保險投保明細)。
    5. 工會推薦請填桃園市各級工會幹部暨會員人數動態統計表,並請加蓋工會圖記(附件4)。
    6.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良民證)或切結書擇一。
    7. 相關優良事蹟佐證資料。
  3. 工會領袖組部分:
    1. 模範勞工選拔推薦表(附件1-3)。
    2. 桃園市113年模範勞工選拔檢點表暨切結書正本(附件2)。
    3. 切結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正本(附件3)。
    4. 桃園市各級工會幹部暨會員人數動態統計表,並請加蓋工會圖記(附件4)。
    5. 於112年12月31日前擔任112年度工會會務輔導受評為卓越工會、工會聯合組織之常務理事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以上職務(含理事長、副理事長),證明文件並請加蓋工會圖記。
    6. 自10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間,曾擔任同一工會、工會聯合組織之理事或監事(含)以上職務滿4年(須檢附幹部年資證明)。
    7. 112年度工會會務輔導受評為卓越工會佐證資料(僅卓越工會需檢附)。
    8.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良民證)或切結書擇一。
    9. 相關優良事蹟佐證資料。

(三)推薦期限:

請將上開應備文件於113223日(星期五)前(以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親自送達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辦理選拔,資料不齊全、資 格不符或逾期薦送者等,不予受理。

(四)選拔作業程序:

         1.由本府通知本市轄內各級工會等單位展開選拔作業,並請各薦送單位應檢視上開應附文件是否齊備,及協助候選勞工記載具體事蹟。

         2.由本府邀集本市立案之工會聯合組織代表、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等組成桃園市模範勞工選拔委員會,模範勞工當選名單由選拔委員會決定之。

七、表揚及獎勵方式:

(一)表揚方式:舉辦五一勞動節模範勞工表揚禮讚活動暨聯誼餐會中表揚(表揚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二)獎勵方式:模範勞工當選名單將公告於本府勞動局官方網站。

        1.企(產)及職業勞工組:當選模範勞工者每人頒發獎座1份及新臺幣4,000等值商品禮券。

        2.工會領袖組:當選模範勞工者每人頒發獎座1份及新臺幣8,000等值商品禮券。

八、本計畫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定之,並由各薦送單位自行繕印。

九、本計畫奉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