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證明書申請書
事業單位申請引進移工前,需向各縣市政府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其應備文件如下:
- 雇主應按月及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由本局線上查核免附)
- 最近6個月勞工退休金(新制)之繳費單據或證明影本。(由本局線上查核免附)
- 最近6個月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繳費單據或證明影本。(由本局線上查核免附)
- 最近6個月勞工保險費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之繳費單據或證明影本。(由本局線上查核免附)
- 加蓋公司關防及勞資會議主席、紀錄人員簽名之勞資會議紀錄等文件影本(應檢附申請日前1年4次勞資會議紀錄與經主管機關同意勞資代表名冊及備查函
- 工廠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雇主資格證明文件。
- 蓋有申請單位公司章及負責人章之委託書(未委託仲介公司或他人代辦者,免附)。
- 無違反勞工法令切結書。
- 100人以上事業單位,需依規定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措)施。(由本局線上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