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目的:
為協助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補助創業所需營業場所之租金及設備,以減輕創業負擔,促進就業。
(二)補助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年滿18歲至65歲。
◆所經營之行業稅籍應設本市。
◆自取得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執業許可證)日一年內提出申請。
(三)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執業許可證)證明文件。
(3)經公證營業場所租賃契約影本(須註明坪數)及租金繳交證明。
(4)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
(5)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
(6)購置設備之發票原始憑證。
(7)戶口名簿影本。
(8)設備或房租補助領據。
(9)撥款同意書。
(四)補助標準:
◎營業場所租金補助:
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二萬元,最長補助二年,第一年每月最高補助租金的百分之六十,第二年最高百分之五十。申請房屋補助之房舍不得為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配偶,或雙方之直系親屬所有,且應坐落於桃園市。
◎設備補助:
補助總設備費的百分之五十,最高補助新台幣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