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目的:提高技術及服務水準,增加就業競爭力。
(二)補助對象:
設籍於本市年滿16歲至65歲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取得勞動部核發
之技術士證照者。
(三)項目: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照者,核發獎勵金新台幣 30,000元。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照者,核發獎勵金新台幣 10,000元。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照者,核發獎勵金新台幣 5,000元。
◆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照者,核發獎勵金新台幣 5,000元。
(四)申請程序:同一人取得多張同級技術士證照,以獎勵一次為限。
(五)申請人應於證照生效日起十二個月內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