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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參加公務人員考試補習費用補助

  • 發布單位:身障就業科
  • 聯絡人電話:03-3322101轉6814-6815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身心障礙者參加公務人員考試促進就業,補助其補習費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公務人員考試,指符合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之考試。
三、參加合法立案補習班開設之公務人員考試課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身心障礙者,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一)設籍本市。
 (二)年滿十八歲非現任公職。
 (三)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四、補助基準如下:
 (一)第一階段:補助實際學費金額二分之一,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二)第二階段: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並領有考試及格證書者,再補助實際學費金額二分之一,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前項補助,以補助一次為限。
五、申請期限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應於參加補習課程或購買函授教材後十二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勞動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1、申請書。 
 2、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3、學費發票或收據正本(含購買明細)。
 4、切結書。
 5、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申請人經考試錄取並領有考試及格證書者應於十二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勞動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1、申請書。
 2、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3、切結書。
六、申請人如有虛報不實者經查核屬實,除應繳回補助款外,不得再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七、本項補助由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相關預算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