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參加汽車駕駛訓練,提升職業技能,促進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參加汽車駕駛人員訓練機構之課程而考領汽車駕駛執照,並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補助:
(一) 設籍本市。
(二) 年滿十八歲。
(三)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三、補助基準如下:
(一)考領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或普通駕駛執照,補助訓練學費二分之一(不含代辦費)。但最高不得逾新臺幣六千元。
(二) 原領有職業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取得高一級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並換領同級車類之職業駕駛執照者,補助訓練學費(不含代辦費)。但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前項各款補助,以一次為限。
四、申請人應自駕駛執照發照日期之翌日起十二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勞動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 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二) 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 駕駛執照影本。
(四) 學費收據正本。
(五) 領據。
(六) 上課出缺席證明。
五、申請人如有虛報不實,經查核屬實者,除應繳回原補助款外,
並不得再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六、本要點補助經費由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相關預算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