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條規定,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者 之需求,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無障礙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前項所定職業 重建服務,包括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及其他職業重建服務。
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訂定之「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計畫」 及「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實施要點」辦理。
目的:
一、設置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窗口,整合各種服務管道;並透過個案管理方式,有效連結及運用轄內身心障礙者各項職業重建資源,使身心障礙者在職業重建過程中獲得連續性、無接縫適當之專業服務,以達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之目的。
二、藉由職業重建管理員的投入,並扮演『資源管理者』、『服務提供者』、『資源倡導者』等角色,整合相關資源,進而建立本市轄內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之流程與模式,以求服務多元化、個別化及專業化。
服務對象:
一、15歲以上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具有工作意願及能力,並設籍或居住且工作地點在本市者。
二、就業轉銜個案:
由教育(含特教網通報)、社政(福)機構、醫療機構等單位轉介之身心障礙者,得填寫轉介表至職業重建服務窗口,以協助身心障礙者進入持續且完整之就業轉銜系統。
服務據點:
一、北區:
(一)服務區域:桃園區、八德區、龜山區、蘆竹區、大溪區、大園區、復興區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3樓
(三)電話:(03)333-3814/ 333-3870
(四)傳真:(03)334-3573
二、南區:
(一)服務區域:中壢區、平鎮區、龍潭區、楊梅區、新屋區、觀音區
(二)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明德路60號4樓(請由民權路入口搭乘電梯)
(三)電話:(03)4020122/4020136
(四)傳真:(03)402-0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