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勞動基準法第45條第3項規定訂定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雇主或受領勞務者如使(1)國民中學未畢業,且未滿15歲受僱從事工作者 (2)未滿15歲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且未具勞僱關係之工作者從事勞動時,應於工作者勞務提供起始日前90日至20日之期間,檢具下列文件(審查辦法第7條),向勞務提供地之地方主管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
- 申請書
- 雇主或受領勞務者之身分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明及特許事業許可證等文件之影本
- 工作者之戶口名簿影本或護照影本
- 勞工保險或商業保險投保計畫書及全民健康保險卡之影本
- 學籍所在地或就讀學校之學校同意書
- 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