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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回-已無適用舊制年資勞工領回申請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科

請貴事業單位先行檢視是否已無僱用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舊制)之勞工(勞工已自請離職、退休、或被資遣、被解僱),且無積欠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之事業單位者,即可提出申請(另外籍配偶於103年1月17日始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請一併檢視是否有適用前到職外籍配偶)。 

**應備文件相關注意事項:
✔有關申請書及表單如須加蓋公司大章及負責人小章,請同變更事項登記表所登記之大小章為原則。

✔ 另表件內之切結書、聲明書等表單除加蓋公司大章及負責人小章外,須含負責人簽名 。

✔ 如非法人之事業單位,請加附財政部國稅局之扣繳單位設立登記申請書(統一編配通知書)。



諮詢電話專線:(03)332-2101分機6844-6846 / (03)336-3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