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其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至四個月內,雇主有繼續聘僱該外國人之必要者,於該期限內應備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期滿續聘許可: 一、申請書。 二、勞雇雙方已合意期滿續聘之證明。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民眾針對上述規定如有任何疑義,請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聯絡電話:(02)8995-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