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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欲轉換雇主時應如何辦理?

  • 發布單位:勞動局

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其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至四個月內,雇主無繼續聘僱該外國人之必要者,於該期限內應備申請書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為該外國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期滿轉換。
原雇主欲與該外國人合意期滿後繼續聘僱者,雇主得依期滿續聘外國人之相關規定,直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