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工會法規定,組織工會應有勞工30人以上之連署發起,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及召開成立大會。 (二)工會籌備會應於召開工會成立大會後30日內,檢具工會登記申請書等相關資料(如章程、會員名冊及理、監事名冊等)向會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領登記證書。 (三)工會登記作業標準作業流程及相關表單請至本府入口網站首頁/市府介紹/市府局處列表/勞動局/勞資關係服務/工會籌組輔導頁面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