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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可否不經勞工之同意,調動工作?

  • 發布單位:勞動局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二、雇主如欲調動勞工工作,因屬勞動契約中工作場所或應從工作之變更,除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規定應由雇主與勞工商議約定外,亦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辦理。如勞工不願意接受調動,雇主應否發給資遣費,須視勞工所提之理由及有無符合上述相關法令規定與調動原則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