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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薪可否請假少於半年呢?

  • 發布單位:勞動局

自110年7月1日起,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6個月為原則。但受僱者有少於6個月之需求者,得以不低於30日之期間,向雇主提出申請,並以2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