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非以勞保投保金額或底薪計算,而是以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為計算平均工資之基數,簡單說明為事由發生日前6個月工資總額除以6,如該期間有病假,留職停薪及無薪休假之情事,則應扣除後再往前推計算,只要是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如加班費)及以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