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依勞基法第2條第4款:平均工資的計算係以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而所謂的工資總額,即指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如底薪、職務津貼、生產獎金、加班費、全勤獎金...等均應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