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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服務-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期間有連續曠職三日且失去聯繫之情事,應如何處理?

  • 發布單位:勞動局

就業服務法第56條: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但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違反第56條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