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委託民間團體調解勞資爭議考核要點
104年6月18日府勞資字第1040155651號函訂頒
109年2月26日府勞資字第 1090022551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考核受委託調解勞資爭議之民間團體,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考核對象為本府當年度委託調解勞資爭議案件之民間團 體(以下簡稱民間團體)。
三、本府為辦理本要點之考核,得組成考核小組,置委員五人,其中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勞動局副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勞動局勞資關係科科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聘任專家學者三人擔任。前項委員均為無給職。
四、考核小組於每年八月實地考核民間團體,並以前一年度委託調解之案件,就民間團體之會議場所及環境、會務健全性及管理、調解專業性及其他等項目考核。
考核項目及配分如附表。
五、考核成績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六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佳,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六分者為良好,未達八十分者為不合格。
六、本府分案時依據前一年度考核評定結果分派案件,考核列優等、佳及良好之民間團體,案件分配比例為七比五比四。
經考核列為不合格者,二年內本府不再委託其辦理勞資爭議之調解。
考核結果依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予以公告。
七、本府得審酌實際需要及特殊狀況,另訂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