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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診COVID-19勞工可以請什麼假?可以申請傷病給付嗎?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科

勞工因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必須隔離治療,可請特別休假、病假或事假。勞工請假期間如尚未取得隔離通知書等證明文件,可先以健保快易通APP或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的陽性檢測結果,向雇主請假,雇主可先准假,再請勞工事後補附請假證明。
確診勞工自111年4月8日起進行居家照護之期間可請普通病假,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可請領傷病給付。傷病給付的請求權時效為5年,自痊癒或恢復工作後開始起算。(勞工保險局諮詢電話: (02)2396-1266)
勞動局呼籲,勞工因確診請假,事業單位應先予准假,再請勞工於請假結束後30內補提隔離通知書等證明文件。另勞工確診隔離請假,可以申請勞保傷病給付,請求期限為5年。勞工請假,雇主應予准假,不得以曠職或要求勞工以其他假別處理,以保障勞工權益。

新聞聯絡人:張珮玲科長、李依欣科員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條件科聯絡電話:03-3322101轉6804至6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