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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110年10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之期間內入國引進許可函效期

  • 發布單位:跨國勞動事務科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發展,針對雇主所持具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其於110年10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之期間內效期屆滿者,一律自動延長效期3個月,無須再提出申請(例如原於110年10月25日屆滿,效期延長至11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