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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之1規定,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人數數額、申請期間、申請文件及核發許可

  • 發布單位:跨國勞動事務科

本部109年12月25日勞動發管字第10905195911號公告,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