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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以勞職業字第1020501288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 發布單位:跨國勞動事務科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修正條文

第1條之1
本法第5條第2項第2款所定隱私資料,包括下列類別:
一、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
二、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
三、 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
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