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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5月9日勞職管字第1020503871號令

  • 發布單位:跨國勞動事務科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發文字號:勞職管字第1020503871號
核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4條之1、第14條之2、第14條之3、第14條之4、第14條之5、第14條之8、第15條之5、第16條、第16條之1及第18條規定,雇主申請初次招募外國人或引進外國人之人數,經計算結果有小數點者,以小數點後第1位4捨5入計算,並自即日生效。
本會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勞職許字第1000508509號令,自即日起廢止。
主任委員 潘世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