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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釋就業服務法第47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

  • 發布單位:跨國勞動事務科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勞職管字第1020503813號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47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如下,並自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生效:
一、海洋漁撈工:新臺幣1萬9,047元。
二、機構看護工:新臺幣2萬7,500元。
三、家庭幫傭:新臺幣3萬元。
四、家庭看護工及外展看護工:新臺幣3萬元至3萬5,000元。
五、外國籍雙語人員:新臺幣2萬5,000元至3萬元。
六、廚師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廚師新臺幣2萬7,000元;相關工作人員新臺幣2萬元。
另廢止本會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勞職管字第1010506140號令,並自102年4月1日生效。
主任委員 潘世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