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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二條附表五修正

  • 發布單位:跨國勞動事務科

為配合製造業外勞政策調整、試辦外籍看護工外展家庭服務模式、放寬調整外籍專業人士聘僱家庭幫傭申請資格及修正特定身心障礙項目等,以使本標準更臻完備,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以勞職管字第1020503428號令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二條附表五並發布施行。

本標準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試辦外展看護工新聘僱模式,增列外展看護工作之工作內容、試辦雇主資格、使用者資格及管理機制等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4條、第24條之2、第24條之3及第24條之4)。
二、考量外國專業人士來臺工作前已有聘僱外籍幫傭之情事,爰增列外國專業人士得引進同一名外籍幫傭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11條)。
三、調整製造業規定如下:
1. 調整原3K5級制行業所屬核配比率,新增3行業及調整6行業所屬級別(修正條文第13條)。
2. 增列製造業3K5級制雇主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得提高外籍勞工核配比率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14條之3)。
3. 為鼓勵雇主投資,進而創造本國勞工就業機會,明定國內新增投資案及臺商回臺新增投資案之申請資格要件、聘僱外勞比率及依據不同資格要件,分別於3年及5年內免除雇主聘僱外勞5%或10%及15%或20%應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之數額、定期查核本外勞比率及處罰機制等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14條之4、第14條之5、第14條之6、第14條之7、第14條之8、第15條之4、第15條之7、第15條之8及第16條之1)。
四、配合部分漸凍人領有具罕見疾病身心障礙手冊(肌萎縮脊髓側索硬化症),其身心功能已達重度身心障礙資格,爰新增修正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修正第22條附表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