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勞動部就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第三類外國人之定期健康檢查時程說明,函釋如下:(一)有關入國健康檢查:應於入國3個工作日內辦理。(二)有關定期健康檢查:以聘僱許可生效日計算(非以入國日計算)、並自聘僱許 可生效日起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前後30日內完成定期健康檢查。 1、雇主於預定聘僱起始日「前」向勞動部申請引進:聘僱許可期間生效日 『自預定聘僱起始日起』。 2、勞動部受理審核期間「已逾」預定聘僱起始日:自發文日核發聘僱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