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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移工健康檢查相關事宜

  • 發布單位:跨國勞動事務科

一、依據勞動部109年11月5日勞動發管字第1090518181號辦理。

二、本案基於國內防疫安全及減少人員跨境流動衍生之風險,勞動部前已同意雇主針對旨揭累計工作期間將屆滿年限之移工,得向勞動部申請延長聘僱許可。又為兼顧國內傳染病防疫安全,請雇主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據健檢辦法第11條規定,協助旨揭移工如已逾1年未接受健康檢查,應自聘僱許可生效日之次日起7日內,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違反者依就服法第57條第5款、第67條第1項及第72條第4款規定辦理。